(2015)廊开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济良与刘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济良,刘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唐济良。被执行人刘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心给付申请人唐济良欠款12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800元。但被执行人刘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心的银行存款共计126778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