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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王某之前不认识也不了解,是经别人介绍在2000年结婚的,2001年生育女儿王某甲后王某就不好好对待我,不讲理、耍无赖,对家庭没有一点应尽的义务观念。我们经常吵嘴、打架,他还用砖头、菜刀行凶威胁我。2005年我到南方打工养家,女儿就由我娘家人抚养。女儿从上学前班直到13岁上中学他都不管,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和责任。我在南方打工期间,患了子宫肌瘤,肠粘连和囊肿病。手术住院费、护理费共花费数万元、王某不仅不闻不问,还说“你咋不管我”。2013年下半年我妈生病和女儿上学,我回来过,因为没带钱,带着女儿找王某要学费时,他以暴力行凶,拿刀砍断了他自己的筋、血管,到医院缝合了十余针。由于王某经常用暴力相威胁,使我常年不敢进家门。自2006年开始,我和他事实分居已达八年之久。为了今后我能有一个平安的后半生,我曾提出过离婚,可在法庭他和他的律师嫂陶世琴,共同承诺过“他有信心决心感化我,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和一个适合成长的环境。”可是两年过去了,至今他为什么没有一丝一毫的行动(过年都不叫女儿回家)?从事实上说明,他就是一个不讲理、耍无赖的骗子,还想继续霸占、领取我和女儿的生活低保钱。所以我再次请求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女儿王某甲现年15岁,请求由我抚养或由女儿自行选择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都是假话,没有一句真的,2006年我们还一起外出打工,之后才分开,她不在家里住,我也不知道她住哪。孩子是一直由她姥姥抚养,但我支付抚养费用。我一直在矿山上给人砸石头、打零工挣钱,今年效益不好,每个月差不多能挣一千块钱。事情到了这一步我同意离婚,但是我希望法庭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判决。如果法庭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我不会直接给原告,一定要孩子回来我才会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在2000年2月23日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生育女儿王某甲,自2005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其姥姥抚养至今。后被告回家务工,原告自2006年开始一直在外务工,直至2013年8月由于原告母亲患病而辞职回家。原告赵某某在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审理时因原告赵某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生一女王某甲,现年15岁,上初中三年级,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愿跟随母亲赵某某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并生有一女,虽已结婚多年,但双方自2005年开始外出打工,自从2013年7月原告一直居住在其母亲家中,和被告互不往来,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被告也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人婚生女王某甲多年来一直跟随姥姥生活,且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生活成长。被告王某平时在外打零工,没有稳定收入且收入较低,故抚养费定为每月300元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王某甲18周岁止。(每年12月31前付清当年抚养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