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飞申请执行王江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熊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江洪,男,彝族。熊飞依据生效的(2014)嘉海刑初字第1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委托本院执行王江洪刑附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07.25元,执行费82.00元,合计12189.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洪正在服刑,在我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64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