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召文与雷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召文,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郑召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健,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健于2015年9月17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又可被执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健位于淮阳县西城区五彩路北建业小区二期19号楼1803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照东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