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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召文与雷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召文,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郑召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健,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健于2015年9月17日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又可被执行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雷健位于淮阳县西城区五彩路北建业小区二期19号楼1803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照东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