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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海俊因与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5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海俊。委托代理人:吴鹏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海俊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补助金1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王海俊的诉讼请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王海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俊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庆卫东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