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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梁云波与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030-1号原告梁云波。被告陶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波诉被告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云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陶劲名下价值人民币11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黄巧玲与原告梁云波自愿以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22号楼A座3C号房为原告梁云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云波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黄巧玲与原告梁云波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22号楼A座3C号房。2、查封被告陶劲名下价值人民币11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