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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杨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曾庆敏,行长。被执行人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战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杨恒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战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福刚,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杨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济商初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东业物流有限公司、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战伟、杨福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济民四初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