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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文涛与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涛,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674号原告胡文涛,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8号。法定代表人吕加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文涛与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一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3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1),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出售给我,总房款为220518元。合同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我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被告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我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我如约向被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20518元。2015年5月19日,我自行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天数为2312日。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延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金50983.76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我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我公司虽然逾期办理房产证,但并不是我公司故意不协助业务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由于与施工方产生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项目部分房屋,后虽然与施工方的纠纷结案,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能及时退还我公司剩余款项和及时办理解封手续,使得我公司被轮候查封的房屋无法解封,不能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这才导致迟延办理转移登记,我公���在整个过程中也很无奈,非常着急,所以我公司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第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对我公司不公平。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原告购买的房屋大幅升值,原告的预期利益已经实现,且原告早已经取得房屋入住,根本不存在任何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就属于过高。第三,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良,由于之前支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导致我公司几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给予调整减少。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坐落平谷区×街北侧×1号住宅楼(现×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20518元。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原告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20518元。2008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15年5月19日,原告取得了平谷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8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入住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自身及其他原因致使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提出由于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以及自身之外的原因,应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兼具赔偿和惩罚的性质,结合原告损失数额难以举证确定的实际情况,考虑违约金所占购房款的比例,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逾期办证的其他原因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文涛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二万二千零五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七元,由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一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