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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妮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妮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李文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金升,公司职员。被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向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公司职员。被告赵妮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文波诉被告长春嘉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妮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波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 判 长  肖 欣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