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全丰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丰,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陈全丰,男,汉族被告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全丰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