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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兆欣与秦红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欣,秦红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胡兆欣,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秦红民,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欣与被告秦红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欣与被告秦红民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兆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兆欣负担。审 判 员 唐景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秦 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