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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公财与大荔县官池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公财,大荔县官池镇官池村一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公财,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新峰,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荔县官池镇官池村一组(以下简称官池村一组)。负责人王凯,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民,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上诉人王公财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公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峰,被上诉人官池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官池村一组负责人王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公财。审 判 长  王五喜审 判 员  鱼小强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