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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与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881号原告: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霞。委托代理人:应丰。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江峰。原告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水管批发公司)与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64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国大水管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朝霞及委托代理人应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买卖水管材料的业务往来。2015年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6428元,并承诺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全部所欠货款,如到期不能及时全额支付所欠货款,则承担从2015年4月30日后每月2%的违约金。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国大水管批发有限公司货款5564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