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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焕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细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东科迪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29-1号民事裁定,上诉提出,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的合同,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合同中,所使用的公章并非上诉人的公章,上诉人从未使用过该公章;所谓的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代表也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或授权代表,其无权代表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相关的合同。该合同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需对该合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上诉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力宇公司与上诉人科迪公司所属的湖北浠水碧桂园林工程项目部签订的《浠水县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浠水县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力宇公司与科迪公司依该法律的规定选择由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即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科迪公司提出力宇公司提供合同使用的公章并非是其的公章,是实体审理范围,不属管辖程序性审查范围。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骏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