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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吉玲与被执行人逊克县教师进修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逊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宋吉玲,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逊克县教师进修学校申请执行人宋吉玲与被执行人逊克县教师进修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