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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21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经营者:王涛。委托代理人:李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铜锣湾娱乐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