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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冲诉刘强、郑继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高冲,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强,男,56岁,汉族,农民。被告郑继勇,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冲诉被告刘强、郑继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冲负担。审判员  吴远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