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XX、纪爱永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7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纪某,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4年7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纪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纪某、王某及郝某(在逃)密谋以租赁汽车抵押借款的手段骗取钱财。当日,由被告人纪某、王某出面,从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租赁了一辆冀B×××××汉兰达轿车,后三人商议并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的身份证等证件,由郝某冒充该车车主,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抵押给庞治远,借款170000元,扣除利息后得款162350元。经鉴定冀B×××××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05000元整。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均认为其行为仅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纪某及郝某(在逃)密谋以租赁汽车抵押借款的手段骗取钱财。当日,由被告人王某、纪某出面,从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租赁了一辆冀B×××××汉兰达轿车,后三人商议并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的身份证等证件,由郝某冒充该车车主,持上述伪造的证件将该车质押给庞治远,借款170000元,扣除利息后得款162350元。经鉴定冀B×××××号汉兰达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05000元整。2014年7月8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纪某抓获。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到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事后,冀B×××××号汉兰达越野车已被车主自行追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损失75000元,被告人纪某退赔唐山市丰润区凯捷汽车租赁站损失40000元。二被告人共同还清庞治远借款。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注册登记信息、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唐被告人供述、唐山市丰润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62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应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予以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可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