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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刑初字第0057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09年12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住处杭州市拱墅区田园秋韵X幢X单元XXX室因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民警抓获。经检查,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6987克,在其随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78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生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离异后独自抚养自己的婴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恒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