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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知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乐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乐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保字第220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被申请人陈乐贞,系平度市欢乐星娱乐广场业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陈乐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陈乐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