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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炜与刘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炜,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陈炜。被执行人刘文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炜与被执行人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炜��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华名下所有的房产本院另案已在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刘文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炜纠纷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4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