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民、孟祥立、肖海福、肖继伟、肖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祥立,肖尚华,肖继伟,肖海福,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孟祥立,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肖尚华,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肖继伟,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肖海福,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新民,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民、孟祥立、肖海福、肖继伟、肖尚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