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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541号原告:朱某,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孙秀邦审 判 员  李成贤人民陪审员  李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