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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东江诉谭鹏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江,谭鹏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东江,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谭鹏宇,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江诉被告谭鹏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找不到被告,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逯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