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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冰、王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009号申请人:王伟被执行人:李冰被执行人:王炳军申请人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冰、王炳军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01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炳军交法院5000元,其它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