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焦立虎与王雪刚、赵志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虎,王雪刚,赵志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814号原告:焦立虎,男,汉族,个体,系奇台县宏达门业铁艺不锈钢加工部业主。被告:王雪刚,男,汉族,个体。被告:赵志洪,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立虎与被告王雪刚、赵志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立虎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王雪刚、赵志洪无法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立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立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为35元,由原告焦立虎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