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与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曹长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兵,该局税政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军,该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四唐村。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决定限被执行人东台市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前到申请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771133.0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征缴社会保险费1771133.06元的征缴决定和滞纳金159102.4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东地税社强征字(2015)第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