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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淑玉与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玉,魏宽,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刘淑玉,女,1965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魏宽,男,1959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赢,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玉与被告魏宽、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