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星月与谈圣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月,女,200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法定代理人刘政年,系申请执行人祖父。被执行人谈圣翠,女,1972年7月18日生,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刘星月与被执行人谈圣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谈圣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谈圣翠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谈圣翠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