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效瑀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效瑀,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闫效瑀。法定代理人:龙涛。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经理。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阳,经理。第三人: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7—2号。法定代表人:常淑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义勇,系第三人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效瑀诉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阿尔滨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祥详咨询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效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效瑀负担。审 判 长  时丽丽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