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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辛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辛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辛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曹某某诉辛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5月15日审理终结。现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辛某某、孙某某偿还曹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辛某某、孙某某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曹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辛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辛某某、孙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曹某某也不能提供辛某某、孙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辛某某、孙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