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梅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景龙,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