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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与陈荣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何卓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诉被告陈荣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陈荣州已缴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小区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萍助理审判员  梁志树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