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行审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任敏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行审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左仲魁,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智文,该局房屋租赁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任敏。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任敏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处罚决定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卫房租字(2015)第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任全枝审 判 员 孙西军审 判 员 刘玮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学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