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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侯某。被告曾某。原告侯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瑜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在网上聊天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闪电结婚,婚后未真正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曾于2015年6月20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被告以身份证丢失为由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5年2月21日给被告购买金戒指一枚价值1196元,2015年2月21日被告以去广东为由向原告的姐姐借款1000元,2015年2月7日被告要求拍婚纱照花费3499元,原告为举行婚礼花钱购买床、被铺、柜、摩托车等,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双方办婚礼日期原定于2015年3月22日,因被告自2015年2月21日离开原告后一去不复返,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夫妻再没有往来。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曾某离婚;2、被告曾某返还收取原告的物款折合569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侯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3、周百福珠宝质量保证单,证明原告侯某为被告购买戒指花费1196元的事实;4、古摄影婚纱预约单,证明原被告拍婚纱照花费3499元的事实;5、绿卡通交易明细,证明被告曾某向原告的姐姐侯丽平借款1000元的事实。被告曾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4,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婚戒与拍摄婚纱照是人之常情,原告不能以此要求被告索赔;对于证据5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定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结婚不到半年,原告侯某随即到法院起诉离婚,有意气用事之嫌。婚姻是慎重而神圣的事情,原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有所担当,肩负起家庭责任,而不是把婚姻当儿戏。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应当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重新正视婚姻,相互珍惜和包容,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