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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魏丙文诉宣昭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丙文,宣昭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魏丙文,公民身份号码,1939年5月4日出生,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宣昭瑞,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绥化市。申请人魏丙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宣昭瑞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宣昭瑞在你行存款99.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对申请人魏丙文提供的保全担保的所坐落在绥化市北林区康城雅居一栋13号车库(16.92平方米)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