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金华生与谭卫国、谭卫兵、谭卫��、谭放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金华生。被告:谭卫国。被告:谭卫兵。被告:谭卫民。被告:谭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生与被告谭卫国、谭卫兵、谭卫民、谭放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生于2015年7月27日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华生负担。审 判 长 褚毅君审 判 员 李辉寰人民陪审员 段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