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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04-2、17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计生局申请吴太友、陈朝会冻结裁定书1704-2、1705-2号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太友,唐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04-2、1705-2号申请人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曹进玉,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吴太友。被申请人唐朝会(友名唐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和(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太友、陈朝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朝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的银行存款20229.46元正。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