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建华、房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高建华。被告:房红岩。委托代理人:高建华。被告:高红旗。被告:崔领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建华、房红岩、高红旗、崔领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领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崔领弟的起诉。审判员刘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