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平玉与被执行人赵树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平玉,赵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姜平玉,女,壮族。被执行人赵树堂,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平玉与被执行人赵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树堂于2015年9月14日已全部履行姜平玉欠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