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569号被告:李某,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和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