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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芝,赵素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马春芝,女,汉,1932年2月1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团结街167栋2单元5层30号。被告:赵素凤,女,汉,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商行社区新钢铁委北团结街167栋2单元5层30号26。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芝诉被告赵素凤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芝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