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89号英才大厦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林进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瞿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