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匡德明与被告邓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德明,李科,邓中华,邓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匡德明,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科,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中华,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建云,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德明、李科与被告邓中华、邓建云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德明、李科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德明、李科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德明、李科撤回对被告邓中华、邓建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共计8700元,由原告匡德明、李科负担。审 判 长 张容辉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