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匡德明与被告邓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德明,李科,邓中华,邓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匡德明,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科,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中华,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建云,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德明、李科与被告邓中华、邓建云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德明、李科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德明、李科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德明、李科撤回对被告邓中华、邓建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共计8700元,由原告匡德明、李科负担。审 判 长  张容辉审 判 员  肖苏容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