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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