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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457号原告:单某,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