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翠洪与杨建红、杨建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洪,居民。被执行人杨建红,居民。被执行人杨建萍,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翠洪与被执行人杨建红、杨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杨建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洪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期间及标准:自2012年8月30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5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均至判决生效确定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杨建萍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206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