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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金远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金远,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家住柳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8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2015年5月3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金远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韦林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金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罗金远携带镊子及刀具各一把到柳江县穿山镇新街口附近209国道边市场,趁失主覃英花不备,用镊子从覃英花身上扒窃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0元。后罗金远又用相同方式在穿山镇新街口附近209国道附近的菜市内扒窃失主覃容毅的手机两部。覃容毅觉察后与罗金远拉扯罗手中的袋子,覃容毅被罗金远持刀威胁后捡起自己的一部手机跑开。经鉴定,被抢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934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金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金远在庭审中提出其只是偷东西,没有拿刀出来威胁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罗金远携带一把镊子及一把小刀到柳江县穿山镇新街口附近209国道边市场伺机盗窃。见失主覃英花(初中学生)在专心挑选衣服,罗金远便用镊子从覃英花左边衣服口袋扒窃得一部价值470元的白色mikee牌手机。盗窃得手后,罗金远继续在穿山街上寻找作案目标。13时许,罗金远看见失主覃容毅(高中学生)在穿山老街的一家药店门口包子店买包子,手机放在上衣口袋内,便上前趁覃容毅不备,用手将覃容毅的一台价值1234元的酷派牌手机及一部价值720元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后将手机放进自己携带的一个黄色袋子里。覃容毅察觉后立刻用手拉住罗金远的袋子,拉扯中袋子被拉断,两部被盗手机及镊子掉在地上,罗金远遂拿出小刀打开持刀威胁覃容毅,覃容毅慌忙捡起其中一台黑色华为牌手机后跑开,罗金远亦逃离现场。涉案的酷派牌手机遗落现场无法找到。覃容毅离开现场后随即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带着覃容毅到街上寻找嫌疑人,后经覃容毅指认,同日在穿山街抓获覃金远。当场在覃金远身上查获被盗mikee牌手机,已依法发还失主覃英花。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一)失主陈述1、失主覃英花的陈述,其证实案发当天12时许,其走到穿山镇新开发区菜市旁边的路上时,感觉有个穿黄色上衣的中年男子一直跟在其后面,跟得很紧,但其再一转身就不见他人了。直到其走到马路边准备坐车回家时才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其怀疑是黄衣男子偷走的。2、失主覃容毅的陈述,其证实案发当天13时许,其在穿山镇穿山街新市场一药店旁边的一个包子店门口买包子时,感觉上衣口袋有动静,后发现其放在上衣口袋的两台手机不见了,当时一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在其旁边,其怀疑是该男子偷走了手机,于是直接去拉该男子手中的一个袋子,袋子拉断后,其被盗的两台手机及一把镊子掉落在地上,该男子捡起镊子,其捡起其中一台手机并抓住该男子手里的镊子,该男子就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刀打开威胁其将手机归还,其看见后害怕被该男子用刀伤害,遂拿着捡回的手机往老街里面跑了。之后其马上到派出所报警,公安带着其到穿山街上巡逻,其在街上看见偷手机的男子,经其指认后公安将偷手机的男子抓获。(二)证人胡某的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13时许,其在穿山镇菜市场“康是美”药店门前卖菜,看见一个学生模样的男子和一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在拉扯一个袋子,后袋子里面的东西跌在地上,有手机、镊子等,学生就就捡起那把镊子,黄衣男子就拿起一台黑色的手机,学生就拿镊子指着黄衣男子说“把手机给我”,黄衣男子举起手机要砸向学生,学生抢下手机,黄衣男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刀追那个学生,学生就往成衣行跑了。(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情况。(四)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江价认[2015]93号、94号,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五)被告人罗金远的供述,其供述称2015年4月18日其携带一把镊子和一把小刀到穿山镇穿山街,看见一学生在果摊旁边卖衣服的地方买衣服,手机放在左边衣服口袋里,其便上前用镊子将该学生的手机偷走,其把该学生的手机内存卡取出来换上自己的内存卡,之后其继续在穿山街上逛。中午13时许,其在穿山老街一个药店门口卖包子的地方,看见一个穿学生校服的男子在那里购买包子,他的手机放在左边上衣口袋里面,其便走过去,用手偷走该男子的两部手机,放进其随身带的一个黄色袋子里面,该学生见其刚从身边走过,就怀疑是其偷了手机,于是过来拉其袋子,后其偷得的两台手机就掉了出来,该学生还用手抓住其手里的镊子,其便从右边口袋拿出小刀,把刀打开,该学生看见到后就捡起一个手机后跑了。(六)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金远到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金远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取证合法、反映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完整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金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4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被失主发现后抓住,其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罗金远在扒窃后即被失主抓住,由于失主的拉扯反抗,罗金远未能抢到财物,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罗金远提出其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罗金远在扒窃了失主覃容毅的手机后被覃容毅抓住,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这一事实有覃容毅的陈述以及现场目击证人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与罗金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一致,足以认定,罗金远的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故对罗金远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罗金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罗金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第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金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小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乙霖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