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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鹿寨县黄冕乡旧街村民委十二弄村民小组与黄志华、廖报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寨县黄冕乡旧街村民委十二弄村民小组,黄志华,廖报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鹿寨县黄冕乡旧街村民委十二弄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高山,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华。被告廖报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寨县黄冕乡旧街村民委十二弄村民小组与被告黄志华、廖报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讼目的难以达到,双方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寨县黄冕乡旧街村民委十二弄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23.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 峰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人民陪审员  翁庆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兰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