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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钱贤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钱贤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钟国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负责人:许艳玲。被告:钱贤霆,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钱贤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钱贤霆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桃源镇钟记废旧回收站负担。审判员  李文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静漪 来自: